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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當鋪典當注意事項
2010-06-28

1、當舖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.請持本人之身分証或護照或居留証。
2、當舖業收當物品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按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
3、持贓物典當必受法律制裁.持假証件或冒用他人証件報警法辦。
4、持偽鈔者報警法辦。當舖全面使用偽鈔筆偽鈔機.請安心使用。
5、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,但不先扣利息及費用。(依據當鋪業法第十九條)
6、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.前項倉棧費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7、當鋪認票不認人.持當人於當票遺失、破損、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
8、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9、滿當期限為三個月.期限到期不贖.請來繳利息以便延後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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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(07)7663000

傳真:(07)76752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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